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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单位向自然人支付应税劳务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的通知
  • 全体师生、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向自然人支付属于文件列明七类应税劳务款项时,我校作为支付方,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原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变)。

    提示:本次扣缴范围仅限: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七类应税交易,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自然人劳务暂不执行该代扣要求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部门、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政策变化,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全面梳理存量自然人劳务合同、协议,重点核查合同履约跨期至2026年11月1日之后的项目,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提前做好价款约定、合同补充变更,防范涉税争议。

    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签订自然人劳务协议,合同条款必须清晰约定价款是否含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法定纳税义务人为提供劳务的自然人,劳务提供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3.2026年10月及以前已实际发生的自然人劳务,如合同尚未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为合理安排税负、规避后续合同纠纷,请相关业务部门于10月28日前将报销资料报送计财处,我处拟于10月30日完成发放。逾期报送、款项延后至11月1日后发放的,将按新规执行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税负差异、合同争议风险由业务部门自行承担。

    4.计财处正在根据新政开展劳务费发放系统改造、流程优化、表单修订等工作,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具体报销材料、填报要求、发放操作细则另行发文通知,请各部门留意后续通知。

    特此通知,敬请知照并相互转告。

    计划财务处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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