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 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实验室运行安全,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教科信厅函([2023]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73 号)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开展2023年度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
请各学院按照《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开展2023年度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行部署动员,依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年)》(附件3),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查方案,于2023年4月24日前完成对本单位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自查,建立自查台账,逐条整改落实。重点检查:分级分类管理;院系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危化品的使用管理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等。
各学院请于2023年4月24日前报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学院版)》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年)》签字盖章版和电子版到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教学实验室联系人:邵老师,0577-86699233;科研实验室联系人:李老师,0577-86693790)。学校将于2023年4月25日-4月28日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将于2023年5-6月份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10-11月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复查。
温州医科大学
2023年4月13日
附件: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docx 已下载次
附件2-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20230410.docx 已下载次